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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借十万先扣一万利息,本金到底按九万还是十万算?

更新于 2026-10-22约 3 分钟读完

直接回答

按实际到手的九万算。砍头息不计入本金;服务费、保证金等实务中常一并折算年化,超过四倍 LPR 的部分不受保护。

本金按你实际到手的钱算。借条写十万、当场先扣一万,法院认定本金就是九万,利息也只能按九万计算。服务费、咨询费、保证金这些名目,只要和这笔借款绑在一起,实务中常被合并折算成年化利率,再对照四倍 LPR 的上限。想靠多写借条金额、另开几张收据把利息做高,通常过不了审查。

本金以实际交付为准

出借人预先扣利息,借款人实际只拿到九万,却要按十万还本付息,等于变相提高利率。法院会把预扣的部分从本金里剔出去,再重新算利息。

实务中还有「先扣一个月利息」「先扣手续费再转账」「转完账要求马上回款」这些做法。只要资金实际回流到出借人手里,都可能被认定为本金没有足额交付。

各种费用会被合并计算

服务费、咨询费、账户管理费、保证金、会员费,只要和这笔借款直接相关,法院会全部加进来,和利息一起折算年化。分开签几份协议、开几张收据,不影响合并。

有些出借人让借款人向关联公司付「服务费」,这类安排同样会被穿透审查:法院看的是资金实际流向谁、有没有回流到出借人手里,而不是看合同叫什么名字。

主要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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